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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公不離婚自殘怎么辦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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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起訴被駁再次起訴需等多久

    此事涉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其中“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

    在受理案件時,一般由法院審查原告在6個月內起訴的新情況、新理由,以決定是否立案。

    而“新情況、新理由”的本質特征應是第一次判決后出現了可能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和重要情節等,且這些事實的發生依據現行的相關法規可以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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